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雛鷹企業貸款獎勵及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股改獎勵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科規〔2019〕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市創新型企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天津市創新型企業領軍計劃》(津政發〔2019〕17號)要求,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雛鷹企業貸款獎勵及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股改獎勵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雛鷹企業貸款獎勵及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股改獎勵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天津市創新型企業領軍計劃》(津政發〔2019〕17號)關于雛鷹企業貸款獎勵及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股改獎勵的有關要求,支持我市創新型企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雛鷹企業、瞪羚企業是指按照《市科技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雛鷹和瞪羚企業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津科規〔2019〕3號)評價、認定的創新型企業??萍碱I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是指按照《市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認定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津科規〔2018〕4號)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雛鷹企業貸款獎勵及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股改獎勵金額核定工作,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材料形式審查及報送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級獎勵資金的撥付工作。
第二章 雛鷹企業貸款獎勵
第四條 申請條件及獎勵標準。以企業發展、技術研發、生產經營為目的,取得符合以下條件貸款的雛鷹企業,市財政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除低風險信貸業務以外的貸款;
(二)連續12個月內的年日均貸款余額不低于50萬元;
(三)申請貸款獎勵的企業認定為雛鷹企業時,該筆貸款在存續期內,或認定為雛鷹企業后取得的貸款;
(四)企業從同一金融機構取得的多筆貸款或不同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可合并計算。
第五條 申請材料。申請貸款獎勵的企業應向受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雛鷹企業貸款獎勵申請表(原件);
(二)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復印件);
(三)金融機構放款憑證(復印件);
(四)如貸款為線上貸款,須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授信及放款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貸款付息憑證(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所有復印件材料應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第六條 受理和發放獎勵資金程序:
(一)市科技局公開發布受理通知;
(二)雛鷹企業將上述申請材料提交至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形式審查后將原件退還企業;
(四)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形式審查結果填寫市科技局統一發放的匯總表,蓋部門公章后與申請材料一并送至指定受理機構;
(五)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六)市科技局向社會公示擬獎勵的企業名單及金額;
(七)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文下達獎勵資金計劃,辦理財政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章 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股改獎勵
第七條 申請條件及獎勵標準。以上市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市財政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前已完成股改并獲得股改補貼的企業,不再給予股改獎勵。
第八條 申請材料。申請股改獎勵的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股改獎勵申請表(原件);
(二)企業名稱核準變更通知書、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以上市掛牌為目的完成股改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1.企業在OTC掛牌的,提供OTC出具的掛牌通知書;
2.企業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掛牌或上市服務協議;企業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提供全國股轉系統出具的企業掛牌交易同意函;企業已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滬、深交易所出具的企業股票上市的通知;
3.企業擬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具有相關從業資質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境外上市服務協議;企業已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證明(含翻譯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所有復印件材料應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第九條 受理和發放獎勵資金程序:
(一)市科技局公開發布受理通知;
(二)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指導企業完善、規范申請材料,形式審查通過的,簽字蓋章;
(三)受理機構受理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核;
(四)市科技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申請股改獎勵的企業進行評審;
(五)市科技局向社會公示擬獎勵的企業名單及金額;
(六)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文下達獎勵資金計劃,辦理財政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 濱海新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支持政策。其他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自行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應如實填報申請材料。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申請資格;已發放獎勵資金的,追回已發放獎勵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失信行為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